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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控人地下钱庄换汇七千万影响IPO吗?
随风逐浪网2025-07-05 22:14:45【综合】8人已围观
简介来源:饶教授说资本好久没写IPO文章,前几天看到一个案例,挺有代表性,聊一下。去年有个朋友来咨询我,有个IPO项目,老板在查个人三年银行流水时,发现在报告期第一年有大额现金转账给非关联私人账户,实际情
来源:饶教授说资本
好久没写IPO文章,实控前几天看到一个案例,人地挺有代表性,下钱响聊一下。庄换
去年有个朋友来咨询我,汇千有个IPO项目,实控老板在查个人三年银行流水时,人地发现在报告期第一年有大额现金转账给非关联私人账户,下钱响实际情况是庄换,通过地下钱庄换汇,汇千将资金出境,实控问我有什么解决方案。人地
我说两个办法:
第一,下钱响推迟一年报材料。庄换
第二,汇千去属地外管局投案,请求处罚,但是,这个处罚要轻,最好,事后外管局还能出个本次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。
道理在于,目前上市发行条件,不管哪个版,是不是注册制,都有一条,3年内实际控制人不能有刑事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行为。而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点是行政处罚并处罚款,所以只要是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,并罚了钱,都需要解释是不是构成重大违法行为。是不是行政处罚看处罚文件抬头:“行政处罚决定书”。
现在IPO审核,查银行流水已经是必备审核项目,躲不过去的。
被行政处罚并罚款以后,怎样才能符合发行条件,大致两个:
第一,处罚的有关部门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,也就是谁罚你,谁给你出个不属于重大违法的证明。
第二,中介论证这个处罚轻微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。
如果做不到,或者估计做不到,只好推迟一年报材料。
逻辑听着抽象,正好来个案例,一看就明白了。
广州明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:明美新能),2022年6月24日申报深交所创业板获得受理,2022年9月30日,披露第一次问询回复,其中有这样一个问题:实控人因外汇违法行为,被外管局处以警告并罚款181.47万元。说明该外汇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,券商律师发表意见。
问询回复中说明了事件来龙去脉:
我用大白话说一下,之前实控人通过地下钱庄换汇合计7258.88万出境,后来向外管局自首,2022年4月,外管局处以行政处罚,鉴于自首情节从轻处罚,警告并罚款181.47万元,处罚率2.5%。然后在2022年6月申报IPO材料,看起来这事是明美新能IPO报材料的最后障碍。
显然,违法换汇发生在2019-2020年,如果采用避开的方法,那么明美新能只能在2024年申报,估计等不了,决定采用第二套办法,自首,接受处罚,解释该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。
我们先来看看法规的规定。
首先是《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》
第十三条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。最近三年内,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、贿赂、侵占财产、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,不存在欺诈发行、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生态安全、生产安全、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。
《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》十三条规定的是,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能有经济犯罪,不能有重大违法行为。那么,这个重大违法行为在实务中怎样认定?看证监会54条,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(2020年6月修订)》,对这个问题有详细解释。
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(2020年6月修订)
问题11、《证券法》(2005年修订)将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作为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。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性,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?
答:(1)“重大违法行为”是指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违反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,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。认定重大违法行为应考虑以下因素:
1)存在贪污、贿赂、侵占财产、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,原则上应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。
2)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,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,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:①违法行为显著轻微、罚款数额较小;②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;③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。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、重大人员伤亡、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,不适用上述情形。。
理解下,如果已经发生行政处罚且被罚款,要被认定为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,需要三个条件之一:
①违法行为显著轻微、罚款数额较小;
②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;
③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。
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且中介机构明确表示意见。
深交所的审核规定延续了证监会的规定。
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》(32条)
15.对发行条件中“其他涉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生态安全、生产安全、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”,应当如何理解?
答:最近 3 年内,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在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生态安全、生产安全、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,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,原则上视为重大违法行为:被处以罚款等处罚且情节严重;导致严重环境污染、重大人员伤亡、社会影响恶劣等。
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,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:违法行为显著轻微、罚款数额较小;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;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。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、重大人员伤亡、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等处罚的,不适用上述情形。。。
看过法规,明美新能这事情况清楚,实控人外汇违法被行政处罚并罚款,公司和中介机构怎样解释这个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。
原文较长,有兴趣自己看,我这里简单说几句,论证逻辑这样,
首先,引用《外汇管理条例》规定私自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处30%以上罚款。
其次,引用《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》的附件《罚款幅度裁量区间》规定,法定从轻或减轻: 3%,情节较重的处罚比例是15%-30%。实际明美新能实控人被处罚的比例是2.5%,
所以,不属于情节严重,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。
除了论证重大违法行为,非法买卖外汇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,非法经营罪,明美新能论证的对策是请业内专家出了一个论证,作为依据。这个思路也可以参考。
在明美新能案例中,我们没有看到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相关不构成重大违法的证明,而是由中介机构进行情节轻微不构成重大违法的论证,并由法律专家出具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论证材料。提一句,之前有的案例明显涉及刑事犯罪,结果由当地检察院出具证明,也过了关。
当然,你可以论证,审核官员可以接受你的论证,也可以不接受你的解释。
有兴趣可以继续观察明美新能案例的进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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