穆长春:数字人民币具有物权属性 与实物现金具有同样的法律性质
北京商报讯(记者 刘四红)9月15日,穆长民币央行数研所所长穆长春在“第十一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”上发表演讲,春数分享了关于数字价值特征法律问题的字人质思考。
穆长春表示,具有具价值特征使数字人民币实现支付和结算的物权同步完成,并通过数字人民币所有权完成转移确保结算最终性。属性实物
支付和结算是现金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,具有不同的同样法律意义。穆长春认为,律性支付是穆长民币付款人向收款人进行资金给付的法律行为,支付完成意味着付款人付款义务的春数履行;而结算是收款人实际获得款项,强调债务得以清偿的字人质法律结果。
在实物现金交易中,具有具收、物权付款双方间直接进行点对点交易,属性实物付款人支付现金和收款人接收同步完成,债务得以清偿,因此,现金交付同时具有支付和结算两方面的法律意义。
而数字人民币具有物权属性,与实物现金具有同样的法律性质,收付款人进行点对点支付和结算,同步完成货币价值从付款人向收款人的转移,实现支付即结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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